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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习进步奖评选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3-24 】

为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热情,有效促进我院的学风建设,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内容

1、评选对象:我院全日制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2、评选时间:与校“三好表彰”评定同步进行,即每年11月份。

3、评选条件:

申请者在思想道德素质表现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所有考试课程平均绩点分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提高8分(含)以上。

(2)全班排名名次提前8名(含)以上,且补考后,当学年内必修课累计积欠不超过3门次(含),所有必修课累计积欠不超过5门次(含),或者补考通过10个学分以上。

(3)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统考成绩在425分(含)或四级在568分(含)以上者,经学院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老师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2、申请“学习进步奖”的学生,按文件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即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校、院“学习进步奖”个人申请表(材料学院版)》(学院网站下载),经所在班级班主任老师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A4纸打印)报评选工作小组。

3、评选小组进行审核及评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

三、表彰办法

1、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习进步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参考校“学习进步奖”奖励给予同等金额物质奖励。

3、满足校院两级条件者,只能任选其一。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