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获奖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为激发广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怀感恩之心,立报国之志,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回报党、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心关爱,努力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活动的对象
获得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主要包括: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三金”的学生;
(二)获得宝钢教育奖学金、泰豪奖学金的学生;
(三)获得学校所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学生;
(四)获得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
(五)获得学费减免和特殊(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
(六)获得其他类别奖助学金或资助的学生。
二、参加活动的内容
指参加校内外组织非计酬性质的公益服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班级组织的演出、比赛、“双学”等各类活动中的义务服务工作;
(二)校内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的义务用工活动;
(三)学校及社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性活动,如暑期“三下乡”,到敬老院、福利院等地服务,为残障人士服务,无偿献血等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活动时间的要求
学生在获得奖助学金当学年内要求完成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规定时间为:
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时数(小时)=受助金额÷400
其中参加校内公益服务活动小时数不得低于规定时数的60%。(学院未能提供足够的服务平台情况下认定为完成工作量。)
四、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获奖助学生应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在实践的过程中锻炼提高自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饮水思源、感恩回报”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各班级要成立获奖助学金学生“公益服务活动队”,指派专人负责,统一组织受资助学生公益服务活动。为便于组织协调,各班级可根据年级、专业或公寓住宿情况分成若干个服务分队。
(三)学生可主动在校内或校外自行联系参加公益活动,也可由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活动开展后由学生会或分团委指定部门负责登记认证,学生自主校外公益活动出行前需到学生会或分团委指定部门负责人处报备,结束后提交对方公章证明或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往后享受国家奖学金、特困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各类针对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获奖助学金学生如在一学年内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时间低于规定要求的,将在下一学年度奖助学金评定时酌情考虑。超额完成公益服务活动的,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的奖励分。
五、公益服务活动的时效认证
(一)学生个人联系的校内或校外的公益服务活动,必须先报所在学院服务活动队负责教师审批同意,活动时效由组织部门予以认证。
(二)学生参加由所在校团委、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等组织安排的公益服务活动,活动时效由学院服务活动队负责教师予以认证。
六、综合素质测评中的减分规定
1、当年度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未按要求完成规定公益服务时数,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减分:
完成服务时数比例(%)
| 90≤X<100
| 80≤X<90
| 70≤X<80
| 60≤X<70
| X<60
|
对应扣分
| 4
| 8
| 10
| 15
| 20
|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材料科与工程学院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