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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0-19 】

江西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及已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省、市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承办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定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6.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贷款用途和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五、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硕士)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毕业后三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后第三年12月20日为止。

六、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七、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八、本息偿还

每年12月20日或21日(以当地银行规定为准)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九、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每年7月至9月,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4.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村乡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三)借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借款合同由学生自行保管,贷款受理证明由学生到校报到后,交所在学院(校区),由学院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进行网上录入,逾期视学生自动撤销借款申请。

(四)贷款审批。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实际的学费、住宿费的总额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剩下部分转入学生的支付宝帐户中,由学生按要求自行提取。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所承办的贷款直接划拨到学生所办银行卡,学生收到款项后由学生本人到学校缴纳学费。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十、如果学生所在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与以上条款有异,以本地条款为准。

附:全国现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吉林、辽宁、浙江、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全面推行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是来自以上地区的学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